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宁德时代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德时代”)股东宁波联合创
新新能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
实施本次宁德时代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询价转让”)。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就本次询价转让的股东、受让方是否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
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要求,
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询价转让
和配售指引》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出让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
况如下:
截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收盘持股数量(股)
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注 1: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公司 A 股股份
前股份,126,320,270 股为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注 2:公司总股本(含 A 股及 H 股)为 4,564,080,128 股。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 58,000,000 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
情况如下:
转让股东名称 转让股份数 占总股 占截至 2026 年 转让股份
量(股) 本比例 4 月 16 日收盘 来源
所持股份比例
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本报告中计算出让方持股比例时,公司总股本未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若
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则本次询价转让后,出让方持股比例由 6.27%降低至 4.99%。
(三)转让方式
出让方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宁德时代首发前股东,根据
《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
出让方与中信建投证券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
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中信建投证券向投资者发
送《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发前股份之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含当
日)前 20 个交易日宁德时代股票交易均价的 70%,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
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
量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
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询价转让
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
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
计;
(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
照《申购报价单》发送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项目邮箱时间,由先到后进行排序
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当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 58,000,000 股,将有效认
购股份数量达到拟转让股份总数时对应的最低报价,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如果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 58,000,000 股,将全部有效认购
中的最低报价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 58,000,000 股,组织券商有权按照
《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根据有效认购报价高低,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以依
照前款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并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经过上述追加认购
后仍未足额认购,则出让方及组织券商向发送认购邀请书中的其他投资者征询
认购意向;若经过上述追加认购后仍未获得足额认购,则出让方及组织券商向
其他投资者继续征询认购意向。
询价对象均放弃追加认购或者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
认购情况确定受让方与转让数量。
出让方及组织券商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转让结果,以
上程序和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出让方及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情况
针对本次询价转让,共向 342 家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认购邀请
书》,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 48 家、证券公司 63 家、保险公司 41 家、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32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156 家、期货公司 1 家、信托公司 1 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询
价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含:
(1)投资者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股数;
(2)投资者承诺其认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本次认购为真实
有效的意思表示;确认并承诺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①出让股东或者其
委托的证券公司,或者与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
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②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③与第一项所列人员,
或者第一项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④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出让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
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也不存在上述人员或者机构
持有权益的金融产品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的情形,但是依法以公开募集
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3)投资者承诺出让方未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
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的情形;
(4)投资者承诺按照认购邀请书载明方式确定的转让结果,认购相关股份。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 2026 年 4 月 20 日 9:00 至
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
转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
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 410.34 元/股,转让
股份数量为 58,000,000 股,交易金额为 23,799,720,000.00 元。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 30 家机构投资者。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受让股份
序 实际受让数 锁定期
受让方名称 投资者类型 在总股本
号 量(股) (月)
占比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受让股份
序 实际受让数 锁定期
受让方名称 投资者类型 在总股本
号 量(股) (月)
占比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合格境外机构投
司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中 33 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君行 31 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中 29 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高毅庆瑞 6 号瑞行基金
受让股份
序 实际受让数 锁定期
受让方名称 投资者类型 在总股本
号 量(股) (月)
占比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高毅任昊优选致福私募证 180,000 0.004% 6
券投资基金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金太阳高毅国鹭 1 号崇远 180,000 0.004% 6
基金
合计 - 58,000,000 1.27% -
注:上表中受让股份在总股本占比数据经四舍五入处理;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缴款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组织券商向本次获配的 30 家投资者发出了《股东以向
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
份之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各获配对象根据《缴款
通知书》的要求向本次询价转让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及交易税费。本次询价转让已按照规定向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
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
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和
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作为
《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
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宁德时代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
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出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出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
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建投证券还通过
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2026 年 4 月 17 日,中信建
投证券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
体资格,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定:“(一)出让股东
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
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
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
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
项。”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中信建投证券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
《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
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二)已
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规定。
受让方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1)不存在出让方、中信建投证券,或者与出让方、中信建投证券存在直
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
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
大影响的机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出让方构成一致行
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
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询价转让和配售
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组织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