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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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披露的内
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审慎适用暂缓、豁免,不得滥用相关程序规避披露义务、误导
投资者,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牵头负
责、证券部具体办理的管理机制,严格履行内部申请、审核、审批、登记、存档、
报备全流程管控。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交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
据及必要性,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审核后的申请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是否批准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情
形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
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
告、职务处分、追偿损失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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