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GLO2026CD(法)字第 0458 号
致: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
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或“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
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从业办法》《执业规则》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决议公告》《成
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等具体内容。经核查,公司发出会
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核查,本次股
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高新区西区百草路 608
号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
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股东会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217,002,51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7.15301%(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五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
因)。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 网 络 投 票系 统 进 行有 效 投 票 的股 东 及 股东 代 理 人 共 178 人, 代 表 股 份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本次股东会会议的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识别。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
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进行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152,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5015%;反对 1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4576%;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40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151,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4970%;反对 1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4576%;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45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129,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3953%;反对 1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4576%;弃权 3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47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140,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4452%;反对 9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4408%;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1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509%;反对 9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570%;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2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170,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5837%;反对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814%;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3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7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979%;反对 8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424%;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9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005,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8318%;反对 24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1232%;弃权 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44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143,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4606%;反对 1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4667%;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72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94557%;反对 1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34038%;弃权 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714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3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557%;反对 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038%;弃权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404%。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戴炎、成都市银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张
燕、吴志坚、何金洲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144,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4634%;反对 10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4853%;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5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768%;反对 1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603%;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3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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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林 彭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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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