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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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
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业务主
体负责人负责拟定各自管理责任范围内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各类具体信息,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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