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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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
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
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
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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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及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远期结售汇业务。
并授权总经理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
制订、可行性论证、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
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及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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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
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
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
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评估风险。
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
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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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审
计委员会可聘请审计机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专项审计。
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部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备。财务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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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部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由财务部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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