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切实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
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综合考虑了保证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发
展战略、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则,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则,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配的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
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
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
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
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和调整机制
(一)决策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
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利润
分配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 20%或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