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0: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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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保障公司资金与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风险,提高闲置资金使
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全资、控股子
公司应形成明确的内部管理决策程序,同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
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以上的,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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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以上的,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按《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履行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在预计额度内循环使用资
金。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内部控制与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财经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理财机构的资信状况、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资金
投向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制定合理的委托理财方案;
  (二)负责按照经审批的方案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理合同签署、资金划转、
账户管理等事宜,确保资金划转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三)建立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理财产品的名称、金额、期限、
收益率、到期赎回情况等信息,及时跟踪本金及收益到账情况;
  (四)持续关注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和理财机构的经营状况,实时分析投资
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董事长及董事会(含董事会秘书)报告;
  (五)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
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妥善保管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对账单等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对审批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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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不得进行场外
配资、融资融券等杠杆交易,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财经部应充分评估理财品种的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对理财机构的资质、经营状况、风控能力进行严
格审查。
  第十五条 财经部应当持续关注委托理财产品表现,评估投资风险,一旦发
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
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
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需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的委托理财情况。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违规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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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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