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422 第 0244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422 第 0244 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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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3月
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25)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同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刊登《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会
议通知》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
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下午2:00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朝
阳南大街 22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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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于2026年4月17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
于公司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93人,代表股份数为5,825,790,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席 的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H 股 ) 股 东 及 其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 人 , 代表 股 份 数 为
表决的股东共计1,390人,代表股份数为107,054,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5%。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392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数的12.20%。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
数为107,054,698股。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
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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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议案2: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议案3: 关于本公司对银行业务进行授权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同意 5,445,356,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46984%;
反对 380,113,452 股,弃权 319,919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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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 5,735,041,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44230%;
反对 89,536,704 股,弃权 1,211,919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议案3: 关于本公司对银行业务进行授权的议案
同意 5,822,430,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234%;
反对 3,025,410 股,弃权 333,919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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