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7: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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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邹城路 23 号)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新源”“公司”或“本
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有效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
增加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把握市场需求,
业务规模提升提供资金保障,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公司资本实力和
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并募集资金,公司编制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国家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产业发展,将其作为建设汽车强国、推
动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战略方向,先后出台多项顶层政策,强化对相关领域的引
导支持,为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2020 年 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能
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对产业发展作出系统性部署,明确
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及中长期发展目标;2024 年 7 月中共中央、国务
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8 月国务院印发《加快
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广新能源汽车、推进公共服务车
辆电动化替代,将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列为碳排放双控制度重点产品,引导产
业绿色规范发展。
  “十五五”时期,国家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聚焦核心材料与技术攻关,
展高比能高安全锂离子电池材料(高镍无钴正极、硅碳/锂金属负极、固态电解
质);将高能量密度动力电池材料、大容量储能电池材料重点领域列入新材料攻
坚专项行动”;2026 年 3 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关键材
料攻关及应用拓展要求;地方层面也同步发力,山东省出台相关规划支持各类电
池研发及制造基地建设,形成上下联动的政策体系。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深刻变革和低碳转型的持续推进,传统能源向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转型的趋势日益明显。其中,交通运输行业作为节能减排的核心领域,
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且受益于新能源在售车型数量快速增加、
智能化水平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等因素,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扩
容;与此同时,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比重正快速提升,储能作为解决此类能
源发电季节性、波动性问题的重要配套设施,也迎来了发展机遇。加之储能电池
系统相关技术的持续革新与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不仅催生了更丰富的新业态、
激发了更多元的新需求,更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带动数据中心算力及电力需求大
幅提升的推动下,进一步助力全球储能市场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据 SNE Research 统计数据显示,2025 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达 2,147 万辆,
同比增长 21.5%;同期,全球动力电池使用量攀升至 1,187GWh,同比增幅达 31.7%,
行业增长动力强劲,为电解液材料产业奠定了坚实的需求基础;2025 年全球储
能电池出货量达 550GWh,同比激增 79%,成为电解液材料行业增长的核心引擎
之一。
   受益于新能源汽车、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锂电池及电解液行业保持快速增
长,为锂电池电解液材料提供了持续扩大的市场空间。根据沙利文数据,全球锂
电池出货量由 2020 年的 262.7GWh 增长至 2025 年的 1,971.8GWh,年复合增长
率为 49.7%,预计 2030 年将达到 6,563.2GWh;全球电解液出货量由 2020 年的
溶剂及电解液添加剂作为锂电池电解液的核心原材料,将随着锂电池及电解液行
业的蓬勃发展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品质、效率和创新性的日益关注,以及对绿色节能和安全
环保解决方案的转向,消费化学品市场持续成长,加之都市化进程加快、生活方
式改变以及可支配收入增加等因素,进一步显著拉动了全球对消费化学品的需求。
根据贝哲斯咨询数据显示,2024 年全球商品化学品市场规模达到 52,669.65 亿元,
中国商品化学品市场规模达 16,533.0 亿元,预计 2030 年全球商品化学品市场规
模将增长至 76,143.96 亿元,复合增长率为 6.34%,广阔的行业发展空间为公司
业务拓展提供了良好基础。
  全球范围内,医药、食品、高端日化等终端市场展现出稳健的增长韧性,尽
管受到欧美经济疲软、加息周期延续、通胀压力未减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但消费
化学品行业凭借其刚性需求属性,依然保持较强的抗周期能力与发展活力。其中,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日用化学品市场之一,化妆品行业继续保持稳健高质量的增
长态势,2016 年-2025 年化妆品零售总额整体呈稳步增长趋势,2025 年化妆品零
售额达 4,653 亿元,同比增长 5.1%,实现了近十年来化妆品零售总额的最高值,
下游终端市场的持续繁荣进一步拓宽了公司高端消费化学品的业务发展空间。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随着新能源汽车、储能等下游领域高速发展,锂电池产业持续扩张,带动锂
电池电解液溶剂行业加速向高品质、定制化、高附加值方向升级。公司部分核心
装置经过长期运行,在工艺控制精度、能量利用效率等方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装
置整体产出水平的充分发挥,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公司在电解液溶剂领域深
耕多年,始终紧跟产业技术迭代与市场发展趋势,为满足下游持续增长的市场需
求,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稳定扩大高端产品供给水平,持续优化产品结构,进
而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出台了《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
案(2024-2027 年)》《加力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行动方案
(2026-2029 年)》等一系列政策鼓励石化化工行业合理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实行高效能源管理。公司在多年经营过程中积极顺应行业绿色化发展趋势,不断
升级生产装置,优化生产工艺,稳步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当前公司现有生产装置
在能源利用效率、生产工艺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因此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开展
相关生产装置的节能优化改造和生产工艺改进,提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实现降
本增效,推动企业向高端化、绿色化转型。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随着业务体量的不断扩大,业务类别的
持续丰富,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采购成本、人力成本等支出将不断增加,需要
大量投入流动资金。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多种融资方式后,决定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方式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将有效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增加总资产及净资产
规模,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把握市场需求、业务规模提升提供
有力的资金保障,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证券的品种及面值
  本次以简易程序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保障
  本次发行后,募集资金将有效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增加总资产及净资产规
模,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为公司把握市场需求,业务规模提升提
供资金保障,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会导致公司的资
产负债率进一步提升,加大公司财务风险,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股
权融资则具有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大公司净资产规模,加强财务稳健性,减少
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为公司后续业务发展与经营支出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选择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有望更快取得募集资
金,把握业务发展的时间窗口,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保持更稳健
的资本结构,与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期限和进度更匹配。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选择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具
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
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
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
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
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
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的数量,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
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
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决议
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
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
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
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方案为准。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新能源电解液溶剂智能化
技改升级项目、海科新源材料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新能源电解液添加剂升级改
造项目、水合 PG 装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547.11
万元(未扣除发行费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百分之二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
定。
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
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
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截至本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1)和(2),后
续拟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不存在情形(3)。
  (1)《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
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
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
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符合《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点相关规定。
  (2)《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
或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本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
述事项,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点相关规定。
  (3)《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
定融资规模”。
  本次发行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且本次发
行适用简易程序,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点相关规定。
     (4)《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新能源电解液溶剂智能化技改升级项目、海科新源
材料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新能源电解液添加剂升级改造项目、水合 PG 装置技
术升级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为主业相关项目,符合《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点的规定。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亦未发生可能影响本次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失信行为。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程序。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本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同时,本次发行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
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
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
资金实力、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及相关文件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披露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
报告书,就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情况作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研究,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全体股东的知情
权,具备公平性、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情
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将有效提升公司的资
本实力,增加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把握
市场需求,业务规模提升提供资金保障,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公司
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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