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7: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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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6-025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
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尚需提请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
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
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
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
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
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
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
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的独立性。
  (七)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八)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
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对董事会办理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
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其他授权事项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文件及其
他法律文件以及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
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
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
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的时机等;
  (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制作、
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
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
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
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证券
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签
署相应服务协议,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在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实施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
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
  (8)发行完成后,办理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
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
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按
新政策对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发行事宜;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
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可
酌情决定对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
  (11)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
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2)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13)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
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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