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
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如下: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及为投资者服务计划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汪娟
联系电话:010-87584288
传真:010-87584288
电子邮箱:ir@vtle.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 8 号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未来将依照《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为投资者和公司搭
建起畅通的沟通交流平台,以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取公司公开信息。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
配政策、决策程序及监督机制如下:
(一)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股利分配。
(二)决策程序及监督机制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董事会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具体制定公司
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
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
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对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
行研究和论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况下可以调整
分红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
现金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董事会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
利润分配政策变动方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决定。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
况;若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报中披露未
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
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
应在年报中对其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制度,公司建立了累积投票制选
举公司董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等机制,对法定事项规定了采取网络投票方式
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表决,充分保证了股东权利。
(一)累积投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征集投票权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四)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召开股东会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股东会会议
通知上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
以提供网络投票和电子通信的方式为股东及其他人员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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