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
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架
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制度,并在公司董事会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公司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
书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
一、股东(大)会运行情况
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召开了 10 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
均出席会议。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签署等程
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的规
定,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任期三年,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期限为 2023
年 9 月至 2026 年 9 月。
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报告期末,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16 次会议,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决议的内容及签署等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不存
在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监事会运行情况
撤销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的议案》
《关于修改<北京维通利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取消监事会,将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
自股份公司设立至 2025 年 2 月 21 日监事会取消,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
构,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含一名职工监事),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
使职权。
自股份公司设立至 2025 年 2 月 21 日监事会取消,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8 次
会议,历次监事会会议一直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重
大事项进行了审议监督。会议通知方式、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会
议记录完整规范。监事认真履行义务,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公司运作发挥
了积极的作用。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情况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并通过《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对独立董事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做了具体规定。
公司的独立董事自任职以来,通过出席历次董事会会议,为发行人的重大决
策提供专业及建设性的意见,认真监督管理层的工作,对发行人依照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董事会秘书的履职情况
发行人已设立了董事会秘书,并制定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发行人董
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了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及时向股东、董事通报发行人的
有关信息等职责,对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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