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
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授权证券事务部进行对外报道和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
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上报
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
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
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
相关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
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
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及时补
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安徽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
公司在履行内幕信息管理职能、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过程中,应当
以书面方式告知或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事项明确告知涉及人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安徽证
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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