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高速: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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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和
创造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
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引领,薪酬设计与公司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
  (二)坚持合理对标,薪酬标准兼顾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
  (三)坚持业绩导向,薪酬分配与考核结果相挂钩、与岗位责任相匹配;
  (四)坚持长短结合,契合发展需求探索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用,前置研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的薪酬事项;公司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事项,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和
评价的专门机构,负责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
施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兑现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履职情况领取津贴。津贴分为固定津贴和会议
津贴,在年度末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
任期激励、专项奖励等三个部分构成。
  第十条   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一)基本年薪是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固定
收入,根据任职岗位、职责分工,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和类型、同行业及区域
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是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浮动
收入,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每月按基本年薪标准预发绩效年薪,并依据
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清算兑现、多退少补。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业绩考核系数×薪酬系数。
  年度业绩考核系数的确定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薪酬系数的确定为:
董事长、总经理为 1,其他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0.6-0.95,
根据各自的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确定。
  原则上,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低于 50%。
  第十一条   任期激励与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根据任期考核结果予以兑现。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基数×任期考核系数。
  任期激励基数为考核年薪总水平的 10%。
  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原
则上不予兑现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并结
合本人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兑现相应的任期激励。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公
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经营管理、转型发展等方面取得创新突
破或显著成效,为公司创造突出效益的;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担当、处置得当,
避免公司或公共人身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
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明显成效的),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可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三条    公司可探索实施建立匹配业务特点与基础条件的中长期激励机
制,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执行。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项
目跟投、风险抵押金、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
  第十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湖北楚天智能交通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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