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
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何芹、独立董事田
新民、非独立董事沈华峰,其中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人士何芹女士担任。审计委
员会成员基本信息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2025 年年度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 召开日期 审议事项
第三届审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第三届审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
案》;2、《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3、
《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4、
《关于 2024
第三届审计委员会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5、《关于 2024 年度会
第七次会议 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
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6、《关于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 2024 年
度内部审计部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的议案》。
第三届审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
第三届审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
第三届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10 月 28
第十次会议 日
第三届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12
第十一次会议 日
第三届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26 1、《关于 2025 年年度审计计划及工作安排的议案》。
第十二次会议 日
三、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
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开展审计工作,坚持独立审计准
则,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鉴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
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审计工作需求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规定对本次聘任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选聘文件,对其专业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
面进行全面审查,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符合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资质条件要求,具
备为公司提供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公司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
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公司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修订;审阅公司 2025 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
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协调内部审
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核了公司各期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
确和完整,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审议通过公司各期定期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指导修订《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完善公司内控体系
建设,公司内控制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并得到了认真执行;审计委员
会监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活动,审议通过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在内控框
架下进一步细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流程,内控体系建设取得良好成效,能
够有效控制相关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
与审计机构沟通在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重点关注
公司内部控制中薄弱环节的改善,并督促公司对内控缺陷进行及时整改。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5
排》、
年 12 月正式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及《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进行修订,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取消监事会后,审计委员会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四、总体评价
审议相关议案,并发挥了指导、协调、监督作用,有效促进了公司内控建设和财
务规范,促进了公司董事会规范决策和公司规范治理。
事前审核,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协调,促进公司
财务相关事项的规范化,促进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更加完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稳健发展。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