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90 证券简称:古麒绒材 公告编号:2026-008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及部分管理
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至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予以
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 ……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包括关联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包括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三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三
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
公司可以对年度将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 公司可以对年度将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
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若年 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若年
度预计金额以及实际执行超出年度预计 度预计金额以及实际执行超出年度预计
金额部分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股 金额部分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第一百三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责是: 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提出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董事会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建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由,并进行披露。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 ……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如无重大投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或公司年末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 资产负债率未超过60%,公司应当采取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的百分之十,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分之十,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上述
股。 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综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政策: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达到80%;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达到40%;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
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且超过五千万元;
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
三十。 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 ……
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
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
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
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不变。
二、《公司章程》附件及部分管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附件及部分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
上述《公司章程》附件及部分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