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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久吾高科”)
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久吾高科委托,担任久吾高科实施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久吾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修订(以下简称“本次修订”)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
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
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
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法律意见书
司本次修订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
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
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
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久吾高科提供的有
关本次修订相关事项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修订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本次修订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
审批程序:
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
露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在 2024 年 3 月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4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
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
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法律意见书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4 年 5 月 16 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 59 名,合计授予股份数
量 426.5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
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暨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
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关于修订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修订的相
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修订
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修订的具体情况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拟将《激励计划》中“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
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中“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中
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售安排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50%
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50%
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修订后: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售安排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50%
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50%
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修订
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徐鹏飞
经办律师(签字):
张 晗
经办律师(签字):
陈淑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