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950 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6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人作为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谨慎、认真地行使公司
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在 2025 年度的发展
状况,出席公司 2025 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5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基本情况
牟伟明,男,1970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会计学教授。1994 年 6 月毕业于扬州大学贸易经济专业,2005 年 12
月毕业于江苏大学会计学专业;1994 年 8 月至今任常州工学院教师、系主任、副
院长、副处长。
独立董事;2022 年 2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73549)独立董事。2024 年 8 月至今任迅安科技(920950)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
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他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任
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 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并列席股东会的具体情况: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缺席董 是否连续2次 出席股
独董姓 应出席董
董事会次 式出席董 董事会次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 东会次
名 事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数 董事会会议 数
牟伟明 6 4 2 0 0 否 4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同意票,不存在投弃权票、反对票的
情况。
(二)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陈文化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北京证券交
(公告编号:2025-101)。
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公告的《独立董事辞职公告》
选牟伟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补选牟伟明先
生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选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7)。
序 表决情
日期 工作内容
号 况
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
① 《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②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③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④ 《关于 2025 年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
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
①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
议》
②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议案》
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
① 《关于提名陆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② 《关于补选牟伟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的议案》
本人通过现场方式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
本人不存在履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
职责,及时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与工作汇报,积极督促计划的实施,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
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
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各类会议,认真审议公司各项决议事项,特
别是在列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的表决情况。此外,
本人积极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关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对公司
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2025 年度共计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为 15 天。同时与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积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情况,并且关注电视、报纸、网络和专业杂志等媒体对公司的宣传和报道,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七)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
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核查实际情况,对审议事项作
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
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
事项,查阅有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
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学习了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
性文件,积极参加北交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
熟悉相关制度规则,能够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
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提醒公司关注泰国政局对泰国子公司的影响、人
民币汇率变化情况等,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九)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积极配合与支持本
人履职。公司管理层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能够及时完整地向本人提供各次会
议的相关资料,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除日常出席会议
外,本人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及相关
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关注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事项,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
认真核查了需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及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充分发挥了独立
董事的作用。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
公司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预计 2025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是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聘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本人在董事会中就续聘立信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投出了同意票。
通过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态等进行充分调
查,本人认为立信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
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陆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本人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中对上述事项投出了同意票。结合教育背
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本人认为陆刚先生具备担任相应职
务的任职条件、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不存在《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4 年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未发生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十)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要求,认真
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独立、专业、客观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积极承担独立董事各项
职责,在公司各项重大决策过程中,据实发表意见,不断强化董事会科学决策水
平,为公司治理优化、董事会建设等事项作出应有贡献。
管理层的沟通,继续勤勉尽责,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
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助力公司长久可持续发展。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牟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