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99 证券简称:海达尔 公告编号:2026-038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
及《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方案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
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
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
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对于
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但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
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
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
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董事津贴标准,需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需经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追溯适用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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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