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
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总体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
原则;
(二)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个人业绩相匹配,与承担
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三) 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绩效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
钩;
(五) 公平、公正原则;
(六) 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努力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
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尤其是在研发创新、
商业化达成等关键考核指标实现突出贡献者,充分体现“多劳多得、
优劳优得”的考核宗旨,同步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绩效与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公司可以
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公司内部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评估、薪酬方案等事项。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薪酬总额决定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以上年度执行情况
为参考,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行业薪酬水平、绩效评价以及公司未来发展
规划等因素综合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 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额外
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外部董事,任职津
贴数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不
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评价。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
(一)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个人岗位职责、工作经验等因素综合
确定;
(二) 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公司日常规范化治理联动,结合考核指
标及实际完成情况等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
(三) 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将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
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
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基
本薪酬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绩效达成情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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