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董
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
定。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企管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
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
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任职(含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任职,下同)的非独立董事:按
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
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工作目标计划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
营业绩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
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多项具体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只能按单项
职务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
核周期发放,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
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二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
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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