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黄海波,在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上,被依法选举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自当选之日起算。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
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化运作提出了合
理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
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现将 2025 年度(自 2025
年 8 月 28 日上任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
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黄海波,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同济大学机械设计及理论博士。
现任宁波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研究所副所长、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
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亲属关系,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自 2025 年 8 月上任以来,未召开股东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认
真审阅会议材料,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对各项议案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
托代表代为出席的情况;召开股东会 0 次。
本人 2025 年任职期内,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
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本人对董事会会议提交的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
权的情形。
(二)现场工作情况
公司现场会议、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尽快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积极学习公司的最新规章制度,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
求规范运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本人审阅了公司 2025 年度第三季度
报告,认为财务数据真实、公允的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则,不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本人结合自身专业
知识,积极与公司交流了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和未来规划发展提出建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跟进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动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客观评价。
(四)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力求在决策中体现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督促公司持续提升投资者管理
能力,拓宽渠道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交流。
况和经营情况,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要时与公司相关人员交流
沟通,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客观公正地行使投票表决权,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就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
确认意见。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其他工作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认真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积极发表对各项议
案和其他公司重要事项的意见,客观判断、公正表决,充分发挥独立性,有效维
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尽职尽责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充分运用专业
知识和自身经验,加强与公司管理层及董事的沟通,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业务,
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切实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