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钨新能: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何燕珍)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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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规定,勤
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含股东大会,下
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公司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会议审议的重要
决策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化运作提出了
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何燕珍,女,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
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厦门市政协委员。本人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领
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国内外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或作为第一合作者参加国家
和省部级项目多项,承担数十余项企业管理咨询工作,担任多家企业管理顾问,
系统地在校和为企业讲授专业课程,被邀为国内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开设管理讲座。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
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
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列席股东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                                          会议情况
事姓名    应出席董事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列席股东会
       会会议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议     会议次数
何燕珍      7      7      0    0       否         2
本人获取并详细审阅了公司提前准备的会议资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了每一项
议案并积极参与会议讨论,独立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对董事会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和所做出的决议均合
法有效。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 7 次,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1 次。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内
审报告、同一控制下合并、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进行
了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
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
审会计师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交流,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
的职责。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亲自召集并出席,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
了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司同一控制下合并、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
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
  本人在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对上述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审慎行
使独立董事的表决权,对上述会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对上述会议的
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况等汇报及公司内审部门提供的季度内审报告,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年报审计程序实施安排、初步审计意见、重点关注事项及财
务报告信息等情况;积极助推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发挥作用,维护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积极关注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六)现场工作情况
专门会议、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权属公司以及与管理层沟通等形式,对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可持续发
展、与中小股东沟通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的核查和监督,
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目租用的临时办公区域,了解办公环境,询问了成都研究院的重点技术研发项目
进展及对应的产品应用,对法国基地的项目进度及跨地区跨文化下的公司治理提
出了建议。
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各类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
与本人的沟通联系,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现场会议或电话、邮件、微信等通讯方式
与本人就公司发展情况进行交流,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
重点研发项目进度、子公司设立及运作等情况。不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干预
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形。
会议材料,充分保障了本人的知情权,并与本人及时沟通相关议案的具体情况,
征求本人的意见并听取本人的建议,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本人通过了解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开展的目的和影响等方面,认为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
正、公允等原则,符合交易双方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公司
及下属公司预计和调整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公允的原则,由交易双方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
理利润方式的定价政策来协商确定具体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符合市场化及公允原
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无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
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二次资源制造部相关业务资产组的议案》《关于收购厦门钨
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赣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47%股权的议案》),本人仔细审
议了相关关联交易的协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认为相关关联交易
有助于推进落实公司战略规划,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
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日常与非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提交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公司的
财务数据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且公司也
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与内审报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
行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人审阅了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该内部控
制体系已在公司内部得以有效执行,且在内控评价及内控审计工作中均未发现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暨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立董事职务;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黄令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职务;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余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董事。
立董事职务,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选举谢
小彤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前,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上述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推荐程序及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且其具备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 2025 年度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科学、合理,是结合公司 2024 年净利润的实
现情况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确定的,薪
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
   (九)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2025 年 1 月 13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参股子公
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公司为下属参股子公司 Orano/XTC New Energy–PCAM,
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融资(含借款、银行承兑汇
票、信用证、保函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间接持股比例 49%提供担
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或其他等值货币,合资方 Orano PCAM
同步按照持股比例 51%提供等比例担保。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下属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25 年度公司合计为下属公司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的融资(最高担保余额,含借款、银
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司按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风险,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未对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十)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披露 2025 年半年度业绩快报;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25 年度业绩快
报。本人认为,公司业绩快报编制、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十一)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4.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公司已于
登记工作,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67,840,164.80 元(含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定了具体的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完成 2025 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工作,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00,704,098.80 元(含税)。
  本人认为,公司上述利润分配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十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
司的经营情况。本人对公司 2025 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酬考核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4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送达及时,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表决程序合法,在审议关联议案时关联董事及委员均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十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
目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
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大事项,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进一步关注公司治理情况
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本人也将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
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
  本人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 2025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
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何燕珍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之独立董事何燕珍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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