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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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43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和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
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
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
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裕”)和建设银行在 2026 年 4 月 2 日至 2029 年 4 月 2
日期间内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一系列主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余额不超
过人民币 3 亿元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苏州领裕办
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苏州领裕
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
分别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领胜电子”)和工商银行自 2026 年 4 月 8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
 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等主合同项下形成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2 亿元的债权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商
 银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
 日起三年。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了《最
 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领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扬州领汇”)和招商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授信协议》项下形成的本金余额最高限
 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授信期间为 24 个月,
 即自 2026 年 4 月 21 日起到 2028 年 4 月 20 日止。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最高额
 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
 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
 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
 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领胜城科技”)与交通银行在 2026 年 4 月 7 日至 2029 年 4 月 6 日期间签订的
 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4 亿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根据
 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
 下,根据交通银行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交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
 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交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后
 三年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的    2,000,000.00   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
             股东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控股子公司
                             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24,000.00
                             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0,000.00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
                              扬州领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15,000.00
   合计         4,000,000.00           -           89,000.00
   被担保人苏州领裕、领胜电子、扬州领汇、领胜城科技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
 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和建设银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务人: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乙方)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乙方为苏州领裕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
 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贸易融资类业务等授信业务
 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2026 年 4 月 2 日至 2029 年 4 月 2 日期间(下
 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
 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
 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
 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
 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
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工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甲方)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乙方)
  债务人: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6 年 4 月 8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包括
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2 亿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领胜电
子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
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
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
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
是否已经到期。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
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
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
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
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
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
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
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
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
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
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申请人:扬州领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合同为招商银行和扬州领汇签订的《授信协
议》,招商银行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即
债权确定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整(含等值其他币
种)授信额度。主债权的授信期间为 24 个月,即自 2026 年 4 月 21 日起到 2028
年 4 月 20 日止。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
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整),
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
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
责任。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
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
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公司和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支)行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2026 年 4 月 7 日至 2029 年 4
月 6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
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
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
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
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
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
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2026 年 4
月 7 日至 2029 年 4 月 6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4 亿元。
  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
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505,817.96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62.64%。其
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280,691.21 万元,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87,797.95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33,040.95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 4,287.85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0.1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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