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23: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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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17       证券简称:东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9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表决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数171,171,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83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1,503,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377%;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9,668,2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461%。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提案的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董事会2025
年度工作报告和2026年度工作计划》。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11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89%;反对47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8783%;弃权7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928%。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1%)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25年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021,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32%;反对48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683%;弃权16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185%。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137,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68%;反对471,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8793%;弃权5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139%。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利用
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757,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64%%;反对833,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6173%;弃权7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062%。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与各
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16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74%;反对427,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4180%;弃权7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845%。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987,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36%;反对56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8650%;弃权1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714%。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续
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129,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91%;反对40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308%;弃权12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4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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