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2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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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震林
董事会秘书       彭勇泉
证券简称        震裕科技
证券代码        300953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7,347.7731 万元
注册地址        宁海县西店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滨海新城东港南路 6 号
            模具、电机的研发、制造、加工;五金件、塑料件的制造、加工;自
经营范围        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和技术除外。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5 号)同意注册,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1,95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
部分)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19,5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由中汇会计
                          (中汇验字[2023] 9625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审核
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
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
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表意见;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3]173 号),针对公司在财务
会计及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方面相关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和建议,公司已完成整改,
并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了整改完成的报告。
  除了前述情况外,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
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
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
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
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震裕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
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佳夏              李守民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徐 春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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