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45 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公告编号:2026-048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的议案》;鉴于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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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
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内部董事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
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
执行。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
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
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
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
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
标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
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
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
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
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本条款亦适用于已离职或者
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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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