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大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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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541    证券简称:铁大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上海铁大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铁大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促进上海铁大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稳定
持续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铁大电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
及《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
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
案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
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等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报酬事项需经股东会批准。在董事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对于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
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执行;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制度执行;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或
津贴,但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据实报销。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按月发放,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三)高级管理人员: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履职能力、行业薪资水平等因素,根
据公司相关薪酬标准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若有)构成。其中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
情况等固定指标给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
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
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
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
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公
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
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
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
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上海铁大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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