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贝德: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22: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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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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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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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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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深法意字[2026]第 48 号
致: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硕贝德无
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惠
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下午2:30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
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泽大道13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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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4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60人,代表股份数为96,529,11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82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
代表股份数为85,268,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51%;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54人,代表股份数为11,260,72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55人,代表股份数为11,260,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8%。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354人,代表股份数为11,260,72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8%。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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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 3: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 4: 《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议案 5: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议案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7: 《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8: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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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6,234,1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944%;
反对 272,900 股,弃权 22,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965,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03%;反对 272,900 股,弃
权 22,100 股。
   议案 2:《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 96,243,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038%;
反对 262,200 股,弃权 23,7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974,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11%;反对 262,200 股,弃
权 23,700 股。
   议案 3:《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96,233,1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934%;
反对 274,900 股,弃权 21,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964,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14%;反对 274,900 股,弃
权 21,100 股。
   议案 4:《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同意 22,034,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6237%;
反对 282,800 股,弃权 24,7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953,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93%;反对 282,800 股,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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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24,700 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5:《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94,875,3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2867%;
反对 1,629,000 股,弃权 24,8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607,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137%;反对 1,629,000 股,
弃权 24,8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96,241,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017%;
反对 263,300 股,弃权 24,6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972,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33%;反对 263,300 股,弃
权 24,600 股。
   议案 7:《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0,954,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2773%;
反对 283,600 股,弃权 23,0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954,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73%;反对 283,600 股,弃
权 23,000 股。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6,222,4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823%;
反对 284,300 股,弃权 22,400 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954,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64%;反对 284,300 股,弃
权 22,4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刘胤宏: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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