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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新
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现场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资讯网站上刊载的《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2026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新
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变更会议地址的公告》(以下简称
“《补充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股东会通知》
《补充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
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开。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9: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发区红松路252号公司二号楼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李晶晶女士主持。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计 1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77,673,67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0.821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会议。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5,142,42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补充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
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新天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70,7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809,224股
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23%;1,436,02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0%;709,3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7%。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46,6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785,1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40%;1,459,52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84%;709,9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76%。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43,1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781,6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84%;1,529,52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96%;643,4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2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81,526,2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664,7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12%;1,163,62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3%;126,2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5%。
(5) 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81,618,2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756,7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73%;1,157,42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85%;40,4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6)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329,5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468,0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03%;1,749,22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85%;737,3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2%。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确定及拟定 2026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209,09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常明松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398,0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91%;1,628,72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71%;927,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38%。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339,9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478,4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68%;1,551,32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42%;924,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9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55,2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793,7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77%;1,502,02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59%;658,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5%。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部分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581,664,4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802,9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07%;1,065,62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7%;86,0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6%。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730,4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868,924股
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71%;1,094,52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86%;991,1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3%。
上述第1-9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10-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见证律师:
张尹昇
见证律师:
刘佳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