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 东方电缆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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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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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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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刊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
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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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
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15:00 进
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4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248,43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3.12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5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02,541,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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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382,789,6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1%;反对:458,9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7%;弃权:27,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2%。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82,848,3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5%;反对:399,9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3%;弃权:27,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2%。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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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376,003,4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26%;反对 7,158,77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77%;弃权:113,3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7%。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82,882,7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4%;反对:365,9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弃权:27,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2%。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75,136,12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63%;反对:8,108,0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54%;弃权:31,43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82,785,5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反对:459,7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9%;弃权: 30,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0%。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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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373,780,59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26%;反对:9,466,68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99%;弃权:28,3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5%。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82,847,9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400,0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3 %;弃权:27,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82,470,39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9%;反对:778,40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0%;弃权:26,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82,851,3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2%;反对:393,6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6%;弃权:30,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2%。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82,736,89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4 %;反对:509,9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0%;弃权:28,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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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82,783,0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4 %;反对:458,3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5%;弃权:34,2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1%。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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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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