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ST 聆达 公告编号:2026-054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 1 号)。
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5,849,987 股,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为 17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32,300,89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4.8879%。
(1)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为 132,86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9535%;通过网络投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为 17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99,440,29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4.9343%;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176
人,代表股份 119,550,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546%;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和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审议通过如
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232,098,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19,348,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304%;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45%;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表决结果:同意 232,098,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19,348,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304%;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45%;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表决结果:同意 232,098,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19,348,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304%;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45%;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表决结果:同意 232,091,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19,341,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反对 1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500%;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表决结果:同意 232,027,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19,277,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714%;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45%;弃权 10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1%。
表决结果:同意 232,015,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19,265,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616%;反对 17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73%;弃权 10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邬丁、李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