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湖股份: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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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BJJG139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78 号文核准,湖南美湖智
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湖股份”或“公司”或“发行人”)于 2024 年
发行总额 57,739.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682.91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056.0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已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众环验字(2024)1100007 号的《验证
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金证券
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
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        崔敏捷、黄世瑾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1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3,914.97 万元
注册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 69 号
办公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许仲秋
董事会秘书         许仲秋(代)
联系电话          0734-52390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4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董监高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
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出具推荐文件;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
材料。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高效节能无刷
电机项目的 8,000 万元投资预算变更至募投项目年产 350 万台新能源电子泵智能
制造项目。本次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变更前拟投资金        变更后拟投资金
       募集资金用途投资项目名称
                               额              额
年产 350 万台新能源电子泵智能制造项目          21,500.00      29,500.00
高效节能无刷电机项目                     16,100.00       8,100.00
             合计                37,600.00      37,600.00
  国金证券作为美湖股份的保荐机构,已勤勉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承担持续督
导义务。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
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
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内,保荐
机构对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
信息披露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在持续督
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
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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