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远期
合约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外汇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
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
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以公司
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仅限与持牌金融机构以公司
名义及账户开展套保,严禁挂靠或借用账户、严禁投机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的种类及规模,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必须基于公司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套期保值金额不得超出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
收支总额,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
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责任部门:
(一)计财中心作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二)营销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三)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监督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证券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报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批,并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计财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
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及时评估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风险敞口变化情况以及各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制定交易方案。
(二)财务负责人审核外汇套期保值计划,评估风险,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
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计财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在批准的额度内,结
合外汇收付预测,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综合评估交易风险,在对各金融机构进
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
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相关业务部
门予以实施。
(四)计财中心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
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
约风险。
(五)计财中心应将外汇套期保值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
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六)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
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计财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避免出现展期。
第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计财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
扩大,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董事长。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计财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
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
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
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报告。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
开展交易、超额度、超期限、超品种或进行投机交易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
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
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
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
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