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3 证券简称:航天环宇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
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本论证
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发行背景
我国航空复合材料技术起步于 20 世纪 70 年代,目前已形成涵盖树脂基、陶
瓷基、碳基和金属基的多体系格局,其中树脂基复合材料应用最广、成熟度最高。
设计-材料-制造-检测-维修全生命周期技术体系基本建成,热压罐、自动铺带/丝、
液体成型等关键工艺实现装机验证,支撑构件从舱门、尾翼等次承力部位扩展到
中央翼盒、后机身等主承力部位,单机复合材料用量逐步提升。
对比国外大型客机的复合材料用量,以波音 787 和空客 A350 为代表的新一
代机型,其复合材料用量已达到机身结构重量的 50%左右,广泛应用于机翼、机
身等核心部位。目前,国产大飞机 C919 实现复合材料 12%的应用占比,未来还
将进一步提升。正在研制中的 C929 宽体客机,其复合材料用量目标设定为 50%
以上。军机与无人机的复材用量占比更高,带动了材料技术的发展。随着国产碳
纤维、预浸料及热塑性复材进入批产验证,我国航空复合材料产业正由“能用”向
“好用、经济、绿色”跨越,在国家战略性需求的牵引下,大型飞机复合材料零部
件的研制与应用,将成为推动我国航空航天产业向高端攀升、保障产业链安全自
主的核心环节之一,为下一代高速、绿色航空装备提供坚实支撑。
(二)发行目的
全球及中国航空航天产业正处于结构升级的关键阶段,以高性能复合材料替
代传统金属已成为实现飞行器减重、增程、降耗的核心路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将为公司建设大型飞机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能力,弥补公司现有产能短板,
实现公司对现有产能布局的关键性补充与战略性升级。
近年来,公司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以满足技术研发及业务发展需要,资产
负债率有所升高。为了抓住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国家政策变化带来的广阔市场空间,
公司仍须不断推动技术创新、深化业务布局,因此亟需通过本次发行补充营运资
金,优化财务结构,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大型飞机复合材料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项目的实
施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大型飞机复合材料零部件领域的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加公司
的综合竞争力与业务拓展能力。本次发行不仅有利于公司增强资金实力,也为公
司核心业务增长与未来战略布局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量增加,而银行贷
款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且银行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公司完全依靠银行贷款
为后续的业务发展提供资金,将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同时较高的利息支出亦会
降低公司整体利润水平。公司业务的稳健、可持续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公
司通过股权融资能够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
融资方式,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所处行
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
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
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
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
定。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
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
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为符合相关
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
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
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将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需报上交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
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
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的 30%;
(4)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
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月;
(5)公司已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
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6)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
金总额的 30%。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
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上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
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增强综合竞争优势,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
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
股东的知情权,同时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
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说明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
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
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6 年 11 月末完成(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
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
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且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155,000.00 万元(含本数)。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披露了 2025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5 年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292.8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689.10 万元(上述 2025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
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 2025 年年度的定期报告为准)。
在此基础上,假设 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 2025 年度持平、增长 10%和下降 10%三
种情况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的
盈利预测。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
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6)在计算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
不考虑股票回购注销、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7)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况
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度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40,688.00 40,688.00 52,894.40
假设 1:2026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92.85 4,292.85 4,292.8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1 0.11 0.1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1 0.11 0.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
假设 2:2026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92.85 4,722.14 4,722.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1 0.12 0.1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1 0.12 0.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
项目
度 发行前 发行后
假设 3:2026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下降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92.85 3,863.57 3,863.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1 0.09 0.0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1 0.09 0.0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不能在短期内实现预期效益,因此短期内公司
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预计本次发行后公司的
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
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
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
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详见《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
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专注于航空航天领域的宇航产品、卫星通信及测控测试设备、
航空产品、航空航天工艺装备,主要为航空航天领域科研院所和总体单位的科研
生产任务提供技术方案解决和产品制造的配套服务。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司
具备了从产品设计、仿真分析、结构设计、材料设计、工艺设计、精密制造、装
配集成到调试测试全过程的研制生产能力,特别是在高精密星载产品的研制、航
空航天先进工艺装备集成研制、航空航天复合材料零部件研制、“天伺馈”分系
统产品研发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产业化优势和综合竞争力。
公司在航空航天领域拥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在航空复合材料领域,掌握了热
压罐成型、模压成型、芯材加工、胶接、无损检测等特种工艺,完成了多型有人
/无人机复材机身、机翼、进气道等产品的成型制造技术攻关和工艺鉴定,发动机
短舱风扇罩组件及反推叶栅已实现成功交付,起落架短舱整流罩设计与研制取得
突破性进展。复合材料产品板块的产业化能力提升已初见成效。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大型飞机复合材料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和补充
流动资金,上述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是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升
级、延伸和补充,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具有较高的关联度,符合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及业务布局。
(1)人员储备
航空航天产业及配套的制造业属于高技术含量产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有较高
的要求。公司经过多年的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已经拥有了高水平、专业化、科
研创新能力突出的研发团队,和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技术、生产团队,形成了
一支科研型、创新型、协作型的人才队伍。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均在行业内深耕
多年,拥有丰富的研发生产及管理经验。公司作为长期服务于航空航天领域的成
熟企业,已建立了一套符合航空质量要求的管理体系,并拥有一支理解行业需求、
熟悉行业规范的技术团队。同时,进一步保持和提升在航空航天领域技术的领先
性与前瞻性,公司持续引进航空航天领域的优秀人才,尤其是复材产品线的人才,
充实研发和项目团队,建设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人才队伍。这为承接更大型、
更复杂的复合材料部件项目提供了组织基础和人才资源。
(2)技术储备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通过研发实现企业技术升级,引领公司可持续发展。
经过多年深耕,公司在宇航产品、卫星通信及测控测试设备、航空产品、航空航
天工艺装备等领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技术体系,形成了涵盖结构设计、仿真分析、
工艺设计、产品实现全流程的定制化服务能力,将复合材料轻量化、高精度、复
杂结构、结构功能一体化等特点充分发挥,积累了面向航空航天领域的多种应用
技术。公司参与了诸多国家重点工程以及军工产品的设计开发和制造,其设计制
造的复合材料零部件在航空领域已应用于飞机、无人机的机身壁板、机翼、发动
机短舱、油箱等结构件,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公司核心技术包括航空航天复合
材料工装设计技术、基于碳纤维复合材料的轻量化结构设计技术、航空航天工装
制造技术等。公司在业务领域内形成的专利技术、生产经验可以为项目的实施提
供坚实保障。
(3)市场储备
公司拥有军民用航空航天领域的相关资质认证。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凭借
扎实的技术实力、优良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积累了一批优质客户,包括航天科
技、中国电科、中航工业、中国航发以及中国商飞等大型军工集团,并多次获得
客户授予的“优秀供方”等荣誉称号。凭借持续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及服务,公司
与行业内主要客户之间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伙伴关系,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
源,为募投项目实施后产能的释放与消化奠定基础。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储备,能够为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保护
投资者利益,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
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
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
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
况加以监督。
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
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持续优化业
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此外,公
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力。通过上述举措,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
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
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产能及销售规模将进
一步扩大,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
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
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
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
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未来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
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结论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
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