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第 1—2 页
二、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 3—5 页
三、附件………………………………………………………………第 6-10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6 页
(二)本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7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 8 页
(四)本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第 9-10 页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6〕7742 号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新旭腾公
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
查了后附的明新旭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
下简称扣除情况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明新旭腾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
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明新旭腾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明新旭腾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
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明新旭腾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2025 年 8 月修订)》
(上证函〔2025〕2735 号)的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明新旭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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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
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明新旭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2025 年 8 月修订)》
(上证函〔2025〕273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明新旭腾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
入扣除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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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本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
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
合并日的收入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
务所产生的收入
小 计 8,378.62 8,882.10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
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
生的收入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
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
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
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
务产生的收入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
入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
产生的收入
小 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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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742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
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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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742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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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证书编号 备案公告日期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kjb/sjypgjgba/202011/t20201102_385509.html
本复印件仅供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742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
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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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742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唐彬彬
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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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742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丁步升
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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