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 京粮 B 公告编号:2026-013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288,439,561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80%。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
代表股份288,439,561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726%。B股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2人,代表股份50,785,48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9861%。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309人,代表股份50,594,885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
表决权股份总数7.6430%;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190,600股,占本公司
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2933%。
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表决,审议
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分类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决
情况
B 股股东表决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39,225,046 338,582,746 99.8107 606,600 0.1788 35,700 0.0105
其中: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
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分类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决
情况
B 股股东表决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39,225,046 338,573,746 99.8080 607,100 0.1790 44,200 0.0130
其中: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
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分类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决
情况
B 股股东表决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39,225,046 338,568,746 99.8065 618,600 0.1824 37,700 0.0111
其中: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
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分类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决
情况
B 股股东表决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39,225,046 338,713,046 99.8491 470,800 0.1388 41,200 0.0121
其中: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
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分类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决
情况
B 股股东表决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39,225,046 338,720,821 99.8514 459,500 0.1355 44,725 0.0132
其中: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
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分类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决
情况
B 股股东表决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39,225,046 338,710,721 99.8484 465,700 0.1373 48,625 0.0143
其中: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
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丽、黄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