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议于2026年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履行了相应的通知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 14:00 在苏州高新区普陀山
路 19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骆兴顺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阅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共计 64,699,64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2.597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4 名,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 4,798,23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590%。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
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
络投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4、5、6、7、8、9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6经关联
方回避表决通过。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合
并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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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成宝 聂梦龙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