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4月20日14:00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系 统进行网 络 投 票 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04 月20 日
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6号楼公司5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玉达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7,07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69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0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69%。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40,03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9124%。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0人,代表股份414,1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0.31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414,1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197%。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7,0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
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1,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406,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57,0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
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1,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405,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7,0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
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2,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405,9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
度>的议案》。
同意57,0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
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2,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392,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制定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7,0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9%;反
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3,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391,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7,4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2%;反
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2,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405,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及对外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57,0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
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3,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393,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6%。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57,0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
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2,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405,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6%。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57,0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
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2,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404,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3%。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7,3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5%;反
对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7%;弃权2,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344,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6%。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办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7,3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9%;反
对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0%;弃权2,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344,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1%。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马靖仪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
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