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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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帝尔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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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披露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40),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
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中,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 14:50 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
龙湖街 88 号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志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9:15-9:25、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24 人 , 代 表 股 份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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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5,649,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362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20 人,代表股份 24,499,35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5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20 人,代表股份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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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披露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等相关公告或文件。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70,104,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89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54,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8%;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3%;弃权 15,894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9%。
表决结果:同意 170,098,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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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5,09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48,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9%;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5%;弃权 15,094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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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夏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伊苓 柯昌利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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