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宁克秦皇岛”
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
宁克昆山”或“标的公司”)9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批准程序已在《永杰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的风险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同时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务体系,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公司资产完整性的情形,
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推动产业链的协同效应,为公司在铝板带领域的长远业务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技术
支撑和资源基础,从长期发展角度看,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
独立性、提高抗风险能力,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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