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宁克秦皇岛”
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
宁克昆山”或“标的公司”)9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将成为奥科宁克秦皇岛、奥科宁克昆山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
“东兴证券”)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十二个月
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