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宁克秦皇岛”
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
宁克昆山”或“标的公司”)9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
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具体措施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本次交易方案初次探讨时,已严格控制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
中,对主要节点均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并要求相关人员保密。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申
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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