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宁克秦皇岛”
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
宁克昆山”或“标的公司”)9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东兴证券”)受上
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
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
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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