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11: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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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
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
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政策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及构成
  (一)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职工
代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素确定,基本薪酬占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与绩效年薪之和)比例为 50%,不与公
司业绩、个人考核结果挂钩,不参与递延支付,按月固定足额发放。
绩效薪酬占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与绩效年薪之和)比例为 50%。
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具体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
津贴人民币12万元(税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若公司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年度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
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月薪计算周期为公历自然月,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
于次月15日之前准时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并
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十五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基本年薪中直接扣除:
 (一)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比例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第十六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
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程序同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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