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 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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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5 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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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 3 号中信时代 B 栋 15 楼                  邮编:516003
网址:http://www.gdweilun.com                        传真:0752-211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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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亿纬公司/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和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州亿
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
规定,指派本所律师进行了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
次股东会所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
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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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根据亿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且公
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发布了《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补充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2),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
号:2026-054)。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内容,并已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各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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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恺高新区惠风七路 38 号公司总部零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17 日 9:15—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17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计 6 人,均为截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39,898,08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 2,135,888,289 股的 34.6412% 。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签名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的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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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7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88,425,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验
证其身份。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778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 188,426,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35,888,289 股的 8.8219%。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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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同,未有
修改和变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亿纬公司合
并统计并现场公布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7,770,77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4%;
  反对296,415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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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256,827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873,69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296,415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56,827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7,766,97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0%;
   反对293,415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弃权263,627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869,89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293,415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63,627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7,762,67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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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292,915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弃权268,427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865,59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292,915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68,427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7,862,49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312,734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弃权148,79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965,41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312,734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8,79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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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927,779,56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
   反对299,134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弃权245,317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882,4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299,134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5,317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7,736,46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7%;
   反对329,434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弃权258,117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839,3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329,434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58,117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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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8,426,935股,表
决结果为:
   同意187,828,38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3%;
   反对408,163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6%;
   弃权190,39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828,38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408,163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90,39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7,506,85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0%;
   反对487,77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弃权329,388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609,77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487,77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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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329,388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6,752,80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7%;
   反对1,382,717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9%;
   弃权188,49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6,855,72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1,382,717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8,49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891,144,92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50%;
   反对36,985,748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41%;
   弃权193,342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51,247,8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36,985,748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11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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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193,342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907,457,7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23%;
   反对20,675,71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2%;
   弃权190,59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67,560,63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20,675,71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90,59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7,829,99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8%;
   反对304,334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弃权189,69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932,91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12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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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304,334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9,69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898,921,24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27%;
   反对28,856,629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5%;
   弃权546,144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59,024,16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28,856,629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46,144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8,426,935股,表
决结果为:
   同意187,860,26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3%;
   反对369,563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1%;
   弃权197,109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第 13 页 共 18 页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5 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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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87,860,26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369,563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97,109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7,845,78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
   反对295,434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弃权182,8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948,70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295,434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2,8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7,861,38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2%;
   反对301,034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弃权161,6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第 14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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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964,30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301,034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1,6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918,858,07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03%;
   反对9,247,457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61%;
   弃权218,48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78,960,99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9,247,457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8,48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7,834,80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
   反对302,634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第 15 页 共 18 页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5 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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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186,58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937,72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302,634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6,58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7,837,19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
   反对299,834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弃权186,99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940,11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299,834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6,99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7,851,09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1%;
                   第 16 页 共 18 页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5 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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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300,334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弃权172,59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954,01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300,334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72,59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亿纬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
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字盖章页)
                  第 17 页 共 18 页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5 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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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__________
         周涌                               杜夏
                                见证律师:   __________
                                         张楚怡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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