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四月
(本办法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进一步促进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在从事审计工
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兼职、借用短期
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分公司
(以下简称“控股公司”)。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法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
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董事会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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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控股公司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领导下开展审计
工作。
第三章 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
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受其他部门、单位
和个人的干预,也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
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
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费,公司应予以保障。
第四章 内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履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牵头对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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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拟定内部控制自评价报告,在自评价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报告;
(二)开展对控股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开展专项审计事项;
(四)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协调促
进审计成果应用;
(五)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协助上级审计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在审计计划管理、审
计业务管理、审计统计及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方面工作;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上级审计部门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九)按照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
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访谈并
索取相关材料;检查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
查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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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
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主要
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年
度总体计划,拟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第十五条 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部审计
部门安排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
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
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
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
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
当由证据提供者确认;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
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以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
据。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撰写审计报告后,应当
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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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需在发文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审
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反馈整改执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主要项目进行整
改跟踪,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
突击审计,可不按既定审计程序执行。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遵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公司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四)审计整改报告以及整改佐证资料;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整改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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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部
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应的整改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
在信息共享、结果共用以及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方面的协作配合。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管理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
计组织及其他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八章 职业道德规范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
内部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
活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廉洁,不得
接受被审计对象的宴请、礼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
不得徇私舞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
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
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
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披露所了
解的全部重要问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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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或因被审计单位拒
不整改、虚假整改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
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将相关责任人员移
交纪委。
第三十五条 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及相关业务的原始
记录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根据《中国内
部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若被审计单位存在提
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伪造或篡改相关证据资料等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知悉后将相关情况报送纪委。
第三十六条 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
责任,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和管理风险中的舞弊风险。如发现存在舞弊风险,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涉嫌犯罪的,由纪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谨慎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如内部审计人员未按内部审计规范实施审计程序造成严重后果
的,应承担审计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纪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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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法务中心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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