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本办法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
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准则》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其中非独
立董事不含外部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纳入考核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体系、确定薪酬标准及收入水平:
(一)坚持资产保值增值、公司效益持续增长、股东价
值最大化的原则;
(二)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薪酬分配以责任、业绩、
贡献为依据,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奖罚并举的原则;
(四)坚持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与任期激励相结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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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
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以及制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
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披露。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党群(行政)中心、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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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中心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
贴,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
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
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
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
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
任、风险和经营业绩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挂钩;
(三)基本年薪: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
本收入,结合其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原则
上每年核定一次;
(四)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依据年度考核评
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五)任期激励: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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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以 3 年为一个业绩考核周期。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
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以内确定。
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
总额的 50%。具体遵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当年的薪酬
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
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程序及发放
第十五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分为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每三年为考核期。
绩效考核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
业对标情况、公司重要考核指标以及岗位职责分工等因素确
定相应的考核内容。
年度和任期经营综合业绩考核,实行目标考核与行业水
平、历史水平相结合,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补充的考核办
法。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及调整
的重要依据。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
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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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
平均发放。绩效年薪按照上年度绩效年薪 50%的比例按月实
施预发。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后,根据核定的绩效年薪水平进
行清算。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任期考核结束后,第
一年支付 50%,第二、三年分别支付 25%。
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八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全资、控
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
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
酬。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股东会确定的标准按月
平均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
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薪酬和津贴。外部董
事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任期
未满的,不予发放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
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董事、高级管理岗位实际任
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五章 止付追索及薪酬调整
第二十二条 若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
期激励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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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
发展战略实现服务,可随着公司发展情况和外部经营情况变
化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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