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
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五)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
董事会在换届选举时统一审议新一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确需调整
的,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复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调整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
津贴。
(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领取
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管理范围、目标责任、重要性水平及市场薪酬行情
等因素综合确定。
绩效薪酬:按照公司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根据对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及分管工
作目标等完成情况综合考核后确定。
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
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
等。
职工代表董事不以董事身份另行领取薪酬,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岗位及
劳动合同约定进行发放。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
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管理和支付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每半年发放,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
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动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
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
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
司获得的薪酬情况。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
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
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若当年薪酬和奖金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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