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0: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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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140 号
致: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以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新天地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谢建中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4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2,515,7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6064%,其中: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1,06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2352%。
的股东共计 12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5,7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2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55,7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1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9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4,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532%;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78%;弃权9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409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9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4,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532%;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78%;弃权9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409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4,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532%;反对29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68%;弃权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4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3,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3,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188%;反对295,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64%;弃权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214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董事2025年薪酬的确定及董事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312,14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1807%;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9,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565%;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78%;弃权1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1057%。
  关联股东河南双洎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1,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1,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471%;反对29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68%;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46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6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0,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709%;反对303,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28%;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6064%。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6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0,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709%;反对303,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28%;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6064%。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46,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6,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04%;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78%;弃权1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311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李   化
                                       ______________
                                           聂若渐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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